徐友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徐友来,男,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舟山市人,高中文化,原系舟山市土地管理局局长,曾任中共舟山市委渔农村工作委员会书记,家住舟山市定海区檀树南区110301室,系舟山市第三届人大代表。

二、起诉认定的事实

(一)、受贿罪

被告人徐友来自一九九八年四月至二00一年三月间,利用担任舟山市土地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土地管理费减免、土地地价确定及出让手续审批、预算外资金出借等过程中,先后索取和收受有关单位及个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94000余元,其中索贿计价值人民币762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一九九八年四月,被告人徐友来在决定给舟山市教育建设开发公司减免四个校建工程部分土地管理费时,以给本单位搞福利为名向该公司索要人民币65000元,并要求该公司将款汇至其联系好的定海潮海春大酒店。之后,均提现或用于个人消费等。

2、一九九九年十一月,被告人徐友来在决定给舟山市普陀蒲西开发区管委会减免了部分土地管理费时,以给本单位解决招待费为名向该管委会索要人民币50000元,并要求该管委会将款汇至其联系好的定海露亭宾馆。之后通过该宾馆副总姚××将该款提现。

3、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和二000年十二月间,被告人徐友来在审批外环线胜利村段土地出让手续过程中,以给本单位解决招待费和汽车修理费为名,分别向舟山市港城置地有限公司索要人民币118800元;向舟山市定海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索要人民币62000元;向舟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索要人民币58600元;向舟山市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索要人民币120000元,并将上述共计359400元汇至其联系好的舟山市定海金盾汽车修配厂和宝宏大酒店个人占有。

4、一九九九年至二000年二月间,被告人徐友来在决定给浙江弘生集团公司减免部分土地管理费时,以给本单位解决业务招待费为名向该公司索要人民币79850元,并将款汇至其联系好的定海露亭宾馆个人占有。

5、二00年三月,被告人徐友来在帮情妇安××订购商品房期间,向舟山市定海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索要人民币为安支付房款。该公司通过其他单位套现92876.8元给安支付房款。

    6、一九九九年八月,被告人徐友来在帮情妇安××购买定海总府弄10号商业用房期间,要求舟山市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免一半购房款,该公司出于对被告人徐友来帮忙的感谢,在安支付购房款时实际少收房价款计人民币115000余元。

7、一九九六年二月至一九九七年十一月间,被告人徐友来先后将累计1200万元的市土管局土地出让金借给浙江光鑫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董事长蒋××为表感谢,先后在定海其办公室、华侨饭店、露亭宾馆、蒋的汽车内等处送给被告人徐友来共计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徐友来均予以收受。

    8、定海城镇居民潘×为得到被告人徐友来的关照和感谢被告人徐友来在他定海建私房时的帮助,先后于一九九七年下半年送给被告人徐友来价值人民币9400元的GE冰箱和价值人民币3800元的GE洗衣机各一台;二000年二月又送给被告人徐友来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徐友来均予以收受。   

    9、个体包工头方××为得到被告人徐友来的关照,在一九九六年下半年被告人徐友来装修定海檀树南区110301室住宅时,送给徐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木料。之后,在市土管局在普陀山建造办公、接待用房,在白泉建造土管分局办公用房时,经被告人徐友来推荐并同意将该两处工程承包给了方××

10、二00一年二月,舟山市宝宏实业开发公司经理董×为感谢被告人徐友来同意其公司造地,在被告人徐友来家中送给徐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徐友来予以收受。

(二)、贪污罪

一九九五年一月至二000年二月间,被告人徐友来利用其担任中共舟山市委渔农村工作委员会书记和舟山市土地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勾结项××等人共同私分公款和单独侵吞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481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一九九五年一月至六月,被告人徐友来与项××、朱××、鲍××(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商定由被告人徐友来利用职权调动资金,项××等人具体经办外借,然后四人截留利息款予以侵吞。期间被告人徐友来利用担任舟山市渔农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其主管的直属企业定海经济技术协作公司200万元资金,借给普陀海龙经济开发公司赚取利息差,项××等人按被告人徐友来的指使,在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息时故意向定海经济技术协作公司隐瞒了另有3.6分月息的事实。之后,项××等人从普陀海龙经济开发公司李××处收取全部5分月息后,除支付给定海经济技术协作公司合同约定的1.4分月息外,共截留定海经济技术协作公司350000元利息款予以私分,并每次由项××将私分的利息款交于被告人徐友来。被告人徐友来最终分得260000元。

2、二000年二月,被告人徐友来利用担任市土管局长的职务便利,将经下属朱家尖土管分局联系的,由中国东方航空舟山旅游实业发展公司赞助给市土管局的58100元,汇至其联系好的定海露亭宾馆,并通过该宾馆副总经理姚××提现后占为己有。

3、一九九九年下半年,被告人徐友来利用担任市土管局长的职务便利,将舟山经济开发区大地房地产公司缴纳到市土管局的128000元造地费中的63000元中央基金返还给该公司,并要求该公司将其中的58600元汇至其联系好的定海露亭宾馆后占为己有。

4、一九九八年至二000年初,被告人徐友来利用担任市土管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时任舟山市商业局招待所所长的被告人项宝鸟,分四次将市土管局预付到该招待所的50000多元餐费中的15000元以虚开就餐单的形式提现予以侵吞。

    (三)、滥用职权罪

000年八月至十二月间,被告人徐友来在担任舟山市土地管理局局长期间,在明知政府对开垦费等应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移用等有严格的使用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仍违反规定,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造地改田等资金,个人擅自超越职权,决定采取用地单位自行委托造地的虚假形式,将造地项目以每亩6500元的造价给私营企业舟山市宝宏实业有限公司承造,把舟山市教育建设开发公司、定海区临城镇政府、浙江金鹰集团有限公司应交入市财政造地基金专户的开垦费等共计1845000元,全部作为委托造地费支付给舟山市宝宏实业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的营业收入。从而使本市定海区大沙乡下庵村实际造地成本仅为303963元的210亩造地工程实际支付造地款1365000元,由此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61037元。

三、法院判决结果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友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96000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又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和单独侵吞公款526000余元,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此外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徐友来如下:

1、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犯罪所得赃款一百四十二万二千九百四十八元二角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徐友来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

 

      (嵊泗县院检察长 王良军)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