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总体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促进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提高执政能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发展的“平安舟山”,根据高检院和省院的部署,从20057月份开始到明年年底,全市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

一、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要求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开展这次专项工作,就是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通过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犯罪,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执政能力,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也是促进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我国进入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一些偷税漏税、金融犯罪、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走私贩私等刑事犯罪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严重,而这些犯罪背后,往往有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和负责维护、监督、管理市场经济秩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徇私舞弊行为,正是这些行为放纵了社会上那些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检察机关开展这次专项工作,正是配合中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宏观调控等重大政策的实施,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促进我国的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也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能的必然要求。1997年修订刑法增设了很多渎职犯罪新罪名,一些新罪名和新领域犯罪的查处一直没有打开局面,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的查处工作,是目前反渎职侵权工作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也是法律监督能力不强的表现。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开展专项工作,深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掌握新情况,开拓新领域,积累新经验,在新的办案实践中进一步锻炼和提高反渎职侵权队伍,以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开展专项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执法观,认真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和谐的法制环境。

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要达到如下目标:

(一)集中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渎职失职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发展大局的案件,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完善,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警示和教育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三)维护国家权力的公信度和权威,促进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生产秩序稳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

(四)深入那些新的领域查处犯罪,特别重视查办新罪名犯罪案件,促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整体发展,更全面地履行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

在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要注意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坚持以查办案件为中心。要切实做到不论涉及哪个领域,不论涉及到谁,只要触犯法律,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二)坚持打击与预防并重。开展专项工作的根本目标始终锁定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坚持依法办案,重视案件质量,在查处案件的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主动查找和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预防和减少渎职犯罪的发生。

(三)坚持走群众路线。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群众,主动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发现犯罪、打击犯罪的能力。

(四)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犯罪必须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兑现刑事政策,以集中力量打击扰乱、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犯罪,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三、专项工作的重点

这次专项工作确定查办的重点犯罪案件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导致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案,玩忽职案。

第二类是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犯罪案件,包括: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商检失职案,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第三类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徇私枉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包括:徇私枉法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等。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查办案件的重点,特别要注意突出查办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犯罪后果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和关注,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件。

四、专项工作的总体安排

(一)主动联系,争取支持,形成合力。各院要迅速将高检院、省院、市院的工作部署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争取领导、监督和支持,把专项工作纳入各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之中。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办公室、公安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联系沟通,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二)宣传发动,依靠群众,依靠社会。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

罪专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发动群众,以强大的声势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宣传动员群众举报,开通网上举报专栏等。

(三)加强内部联系,加大摸查力度。要主动加强与控告举报、侦查监督、公诉、民行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要充分利用各职能部门已建立的信息资源,加紧排查案件线索。对已经受理和发现的案件线索要逐一登记,报市院备案。

(四)突出重点,攻克难点,加大查办力度。从8月份开始,围绕专项工作的重点,全面摸排寻查线索,发现线索及时上报。要认真了解、熟悉、掌握相关系统、领域和行业的业务知识,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虚心学习,不断研究新问题,新情况,要在查办具体案件上下功夫,突破难点。对成案线索要周密部署,把握时机,及时立案;对已立案侦查的案件,抓紧查结,移送起诉。力争在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方面取得新进展。

(五)适时总结。今年底,市院将对专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上报省院,同时部署下一步工作。专项工作结束后进行全面总结,通过总结经验,研究提出对策,促进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的长效机制。

四、措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院将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工作的部署、指挥和协调,由市院反渎职侵权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基层院党组都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工作,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周密安排,务求实效,对开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二)加强指挥、协调。要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的积极作用,建立纵向指挥有力,横向配合紧密的侦查机制。市院必须加大对基层院的指导力度,把帮助排查案件线索,协调有关方面,解决复杂疑难问题,排除干扰和阻力,提高案件质量作为指导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用线索的严密管理和督办、参办、提办、交办的办案管理方法督促本市内发生的案件都能及时查办。

(三)调整充实办案力量。结合专项工作,抓好反渎职侵权局的机构建设,为专项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四)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政治效果的统一。要突出查办对经济发展阻碍大、对国家利益危害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正确执行政策法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既严肃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案件,又要保护和支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正执法、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办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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