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立案监督专项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院: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对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整规办《关于转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市检察院决定从20056月起至20065月,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立案监督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立案监督专项活动的必要性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下发以后,我市开展了一系列打击走私、偷税、骗税、骗汇、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一定遏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执法队伍和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秩序呈现了健康发展的良好趋势。但是,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偷税、骗税、违规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我市的一些领域依然存在,而且屡禁不止,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和合法经营企业的利益,而且使社会投资环境恶化,道德水准下降,进而影响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因此,必须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立案监督专项活动的工作目标

    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活动是一项涉及面广,十分复杂的工作,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检察机关开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立案监督专项活动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市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充分运用法律赋与的立案监督手段,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发挥积极的作用。

    全市检察机关力争通过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立案监督专项活动,发现和监督一批犯罪数额较大、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案件。结合我市实际,当前尤其要重点监督查处六类案件:一是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水产品、食品、药品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案件;二是制售假冒、伪劣渔农资等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三是走私、偷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妨害税收管理秩序案件;四是制售假冒卷烟、无证经营卷烟等涉烟案件;五是制售假冒中外驰名商标商品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六是违规经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社会危害性的非法经营案件。

    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立案监督专项活动的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立案监督专项活动是我市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建设,建设“平安舟山”,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有力举措,是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执法环境,促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重要保证,是巩固和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和权威的有效途经。全市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要高度重视开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立案监督专项活动,要加强对专项活动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工作责任,积极开展专项活动,力争使专项活动取得实效。

    2、积极走访、排摸线索。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立案监督专项活动既包括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案件的监督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的监督,也包括对行政执法机关该移送不移送案件的监督,因此,全市检察机关要在已建立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走访和了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14家行政执法机关会签的《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尽快建立和落实信息共享制度和案件备案制度,从而了解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情况,从中排摸案件线索,掌握一批涉嫌犯罪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案件,为开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活动打下基础。

    3、突出重点、注重效果。这次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立案监督专项活动的重点是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响强烈、犯罪数额较大、受过二次行政处罚、社会危害严重的案件,尤其是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水产品、食品、药品等六类案件。全市检察机关在专项活动中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加强对这类案件的监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要注重监督的社会效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对行政执法机关已作过处罚的社会危害较小、犯罪数额不大、主观恶性较轻、认罪态度好、积极悔改的案件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4、畅通信息、强化指导。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立案监督专项活动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各县、区院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存在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和查处。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要强化对该类立案监督案件的管理和协调。各县、区院在办理该类立案监督案件前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院,并按时填报每月报表(详见附表);市院要加强对该类立案监督案件的指导和协调,了解掌握全市立案监督专项活动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5、加强学习、提高业务。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干警要加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办理该类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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